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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厅|“1+4”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善意文明执行“护企”篇


2022年,无锡法院扎实开展善意文明执行“护企”专项行动,全面落实省法院《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高效运用财产保全与执行强制措施;全力推广应用物联网电子封条、物联网称重系统、物联网财产监管系统,扩大“活封”“活扣”适用范围,努力减少执行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影响,解决企业融资、增信、脱困难题。为进一步发挥案例警示和普法教育作用,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现向社会发布“1+4”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之善意文明执行“护企”篇




案例一

执行三重监管助力企业渡难关


基本案情

江阴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银行贷款无力偿还,引发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江阴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


现场勘查时,执行干警发现有案外人企业正在使用被查封不动产及部分机器设备。经调查发现,江阴某纺织公司在不知存在抵押、查封的情况下,与被执行人签订了租赁协议,并招聘近百名工人在抵押厂房内组织生产。因抵押物价值较大,在无监管情况下任由案外人长期使用对抵押物价值存在巨大风险,且严重影响抵押物的处置进程。执行干警对承租人告知法院将对抵押物涤除拍卖,并对承租人及其法律顾问就腾退事宜进行了法律释明。



得知租赁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即将被拍卖,承租人多次表示配合法院执行,租期也接近到期,愿意尽快腾退。但是承租人有价值一百余万元原材料已经上机(器),全部生产完成需要十五天左右。如不生产完毕,除了原材料损失外,还面临着违约责任,故恳请法院让其使用抵押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继续生产十五天。


为在执行中减少对承租人生产的影响,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府院联动,采用“三重监管”:厂区监控+安装“电子封条”对抵押物进行技术监管,属地政府指派安保公司委托监管,承租人缴纳保证金方式进行信用监管。最终在多方的监管下,承租人在十五天内顺利完成后续订单,随后腾退出抵押厂区。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最大可能盘活资产、缓解生产经营或生活困难,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影响较小的处置资产方式。这不但对执行干警的业务水平设定了高标准,也对查封标的物监管提出了高要求。江阴法院依托物联网技术实现了对抵押不动产及动车的全流程监控,打消了债权人对于动产抵押物监管难的顾虑。同时,物联网技术电子封条提升预警时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响应能力,变“动产”为“不动产”,降低了抵押资产损耗、灭失风险,极大地缓解了各方的信任危机,助力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案例二

相关当事人“失联” 电子封条促现身


基本案情

钱某与裴某、朱某君、朱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裴某、朱某君、朱某杰应偿还钱某借款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裴某、朱某君、朱某杰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钱某申请,宜兴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朱某杰购买的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房产,并拟评估拍卖。经实地调查了解,该房产被案外人占有使用。法院对该房产张贴财产处置公告,并发送告知短信,但相关当事人一直未与法院联系。执行人员多次前往现场,也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为顺利推进资产处置进程,避免拖延案件时间,查清该房产实际现状,法院在该房产处张贴电子封条。两天后,该房产实际占有人就主动与法院联系,主动与承办人说明情况,并表示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目前该案已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资产处置是执行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法院查封资产相关信息的了解是推进案件进程的关键。由于司法资源紧张等原因,一些执行案件查找相关当事人、了解待处置资产信息较为困难。也存在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人员避而不见,在拍卖公告发布后再向法院提出相关资产已转卖、租赁等执行异议,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


而物联网电子封条通过现场语音警告、自动拍摄取证,可以对相关当事人产生较强威慑作用,使其主动现身,向法院说明情况,顺利推进资产处置工作。本案中,正是通过张贴电子封条,促成相关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以此顺利推进工作进程。


案例三

物联网电子封条戳破谎言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周某归还借款本金12万余元、违约金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梁溪法院依法决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名下坐落于无锡的某房屋。



2021年12月,法院干警上门张贴执行裁定书及告知租户、住户申报权利通知书,该房屋内当日无人。周某于次日电话联系法院,称室内有其75岁母亲及丈夫、两个孩子共计五口人居住,要求不处置房产。如真如周某所言,该房屋内有老人、小孩居住,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宜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承办法官再次上门核查情况,但该房屋内依然无人。经询问邻居得知该房屋内并没有常住五口人,更没有老年人和小孩居住,承办法官初步判断应该是周某撒谎。为固定证据,承办法官遂安排人员上门安装了物联网电子封条。借助电子封条的实时监控功能,法院掌握到该房屋内常住人员与被执行人周某所述完全不符,仅为一人,系租户。该租户听信周某所言会解决欠款,故一直未至法院申报租赁权益,直到法院张贴物联网电子封条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后该租户到法院申报租赁权益,法院通知其不再向周某支付租金,因租赁日期晚于查封日期,法院要求其限期搬离。该租户找到周某主张租赁损失,迫使周某主动至法院履行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被执行人滥用法院善意执行理念,为避免自己的责任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捏造事实人为地给法院的强制执行造成困难。而物联网电子封条具有远程、实时监控功能,这不仅有利于执行法官掌握拍卖房产的情况,戳破被执行人谎言,化解执行难题,也能对被执行人起到较强的威慑作用,助力案件的顺利执结。


案例四

房产拍卖后拒不腾退

电子封条助力清场


基本案情

费某因向许某借款未还,经锡山法院审理后,判决费某立即偿还结欠许某的款项。由于费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立即向法院提出评估拍卖抵押房屋以偿付债务。



随着评估勘验、房屋挂拍、成交过户等房屋处置程序的推进,执行干警在各个执行节点及时通知费某腾退房屋事宜,但费某始终“不回应、不抗辩、不履行”,消极阻碍态度明显。执行人员几经督促未果后,在小区公告栏、楼栋门口等位置张贴腾退清场公告;同时在入户门、底层车库门黏贴物联网电子封条,实时掌握费某一家动态,以电子封条语音提醒功能告知他们所占据的是已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法院查封物品。


周围群众围观后,很快了解了事情原委,为强制清场营造有利氛围。费某因对语音告知难以忍受,自行将入户门处电子封条揭下收于家中,该行为被电子封条摄像头完整记录。执行干警获知后,立即通知费某进行执行谈话,对擅自拆除封条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最终,在法院强制清场程序开始的前一天,费某自行搬离了,一件持续近半年的涉房屋腾退案件划上句号。因费某存在擅自拆除封条、拒不腾退搬离等阻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对其处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行为执行是法院执行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类,因需要被执行人作出特定的行为方能达到执行目的,而在被执行人不愿配合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够采取的措施往往较为有限。而采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容易激化矛盾,案件执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本案中,物联网电子封条的运用在起到监控被执行人实时动态、收集违法证据的同时,也彰显了营造舆论氛围、倒逼被执行人主动作为的强大功能,最终案件执行得以顺利推进。


案例五

施工损坏电子封条

依法赔偿又悔过


基本案情

在某水务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印染公司、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山法院依申请保全裁定查封或冻结某印染公司、张某某名下价值37万元的财产,保全法官遂对该公司名下厂房采取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为不影响某印染公司正常经营,法院采用张贴物联网电子封条的形式,对该公司厂房进行“活封”。



2022年2月,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收到物联网电子封条警报,显示张贴在某印染公司的五张电子封条被人为操作,脱离监管。再核查,发现查封厂房已经被拆除,电子封条下落不明。经向当地拆迁部门调查核实,某印染公司的查封厂房已进行拆迁补偿,相应拆迁款已经协助法院予以冻结。拆房人员高某现场发现电子封条后,未及时汇报就直接施工,导致人民法院张贴的五张电子封条全部损坏。法院依法对高某进行训诫,并向其送达支付赔偿款的通知。高某及时按通知要求支付了赔偿金,并进行了具结悔过。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行为系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统意义上的纸质封条张贴后,除非执行人员再次来到执行现场,否则难以发现现场异动。电子封条系物联网技术发展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紧密结合后形成的新成果,在财产活封、标的物有效监控方面发挥了较大优势。虽然是电子产品,但与传统的封条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损坏电子封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六

灵活保全促审执

善意司法看得见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滨湖法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深圳某投资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同时申请对被告名下价值1.5亿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在将对被告大额股票实施冻结时,承办法官获悉,该冻结将使被告剩余资金达不到证券公司要求而被强行平仓,原被告双方利益均会受损。因常规保全方式不利于案件解决,承办法官遂经与原告确认,仅对被告账号实施1.5亿元额度冻结,并对股票做出可售性冻结,即允许股票买卖,但禁止取款、销户等控制属性。



案件经审理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通过股票交易获得款项支付给原告。但直接解除冻结会导致保全资金去向的不确定。经与双方当事人及证券公司多次沟通,保全法官决定尝试“分段解封”的新形式:再次冻结1亿元后解除原1.5亿元的冻结,并仅解除禁止取款的控制属性,“一封一解”盘活被告资金,同时也合理控制风险。在原告确认收到0.5亿元后,再次冻结0.4亿元并解除1亿元的冻结,以此类推,经过三天努力,解封完成且原告收到全部款项。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为申请保全人诉讼利益的实现提供保障。本案如采取常规的保全方式直接冻结股票,虽可完成财产保全,但必将导致被告被强行平仓,此举于被告利益将严重受损,于原告而言也极大降低实现诉讼利益的可能性。保全法官正是意识到常规保全方式均无利于双方,故改变保全思路和措施,对大额股票不仅灵活冻结,在解封中也以“分段解封”逐步释放被告资金。这既维护原告的利益,又将财产保全对被告的投资影响降到最低,最终取得双赢效果,充分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力彰显司法温度。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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